公告日期:2023-09-19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望湘园(上海)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12-14 层 100004
12-14th Floor, China World Office 2, No. 1 Jianguomenwai Avenue, Beijing 100004,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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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望湘园(上海)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天津新远景优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接受天津新远景优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委托,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修正)》、《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2020
修正)》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于 2023 年 6 月 28 日出具了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望湘园(上海)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现就全国股转系统于 2023 年 7 月 12 日作出的《关于望湘园(上海)餐饮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收购项目的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中需要本所律师核查的法律问题,在《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事实基础上,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书》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继续有效,《法律意见书》中律师声明事项同样适
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上下文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使用的简称与《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简称的含义相同。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关于收购人基本情况。信息披露文件内容显示,收购人为天津新远景优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请收购人在《收购报告书》中补充披露收购人的主营业务(实际经营业务)、所属行业和邮编等信息。
请收购人律师和挂牌公司律师补充披露上述信息。
回复:
根据收购人提供的资料与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之主营业务为“除股权投资外,无其他实际业务经营”,所属行业为“资本投资服务”,邮编为“300000”。
二、关于收购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信息披露文件内容显示,收购人实际控制人王欣控制 10 家企业,其中对新远景成长(天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博瑞远达(天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鸿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直接和间接持股比例分别为 0.9891%、0.8792%、0.1164%。请收购人在《收购报告书》中:(1)补充披露 10 家企业的主营业务(实际经营业务);(2)进一步核实收购人实际控制人王欣是否可以控制上述三家合伙企业,如是,补充披露实现控制的原因。
请收购人律师、挂牌公司律师补充披露问题(1)中内容。
请收购人律师核查问题(2)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一) 补充披露 10 家企业的主营业务(实际经营业务)
根据收购人提供的资料与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实际控制人王欣控制的 10 家企业的主营业务(实际经营业务)情况如下:
序 企业名称 主营业务
号
1 北京欣天欣地科技有限公司 未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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