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2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望湘园(上海)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望湘园(上海)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望湘园(上海)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望湘园(上海)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望湘园(上海)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之合法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www.neeq.com.cn/)
发布了《望湘园(上海)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办法等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23 日上午 10: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昌德先生主持。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与上述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为 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6,000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议程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数额 6,000 万股。同意 6,000 万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数额 6,000 万股。同意 6,000 万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