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6-28
湖南金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5月14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4月23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张剑锋、赵晓声、熊伟、翁毅、冯海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袁潇、湖南元端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湖南金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阳绯文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霍亮、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6年2月13日,原告等人与被告金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旅公司”)就收购长沙市玺成工程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51%的股权签订了《股
公司51%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同日双方又签订了《51%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本次股权转让款暂定1000万元整,待审计评估报告结果出来后,双方以评估结果确定最终价格。期间,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于2016年4月29日出具了《审计报告》,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5月3日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5月25日签署了《关于长沙市玺成工程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51%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根据上述《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双方确认标的公司全部股权价值评估为人民币2037.04万元,双方一致同意51%的股权转让价款定为1000万元人民币。被告金旅公司对本次股权转让款1000万元已实际支付,原告等人也向被告金旅公司出具相应的收款收据。款项支付完毕后,原告认为应按最先签订的《股权转让框架协议》和《玺成公司、崇德公司、嘉沣公司51%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执行,要求被告金旅公司再行支付股权转让款10,864,000.00元,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起诉的同时申请查封了被告金旅公司银行存款11,104,000.00元。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一)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8,160,000.00人民币元:
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600,000.00元
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因被告逾期履行股权转让价款的利息损失人民币571,200元(暂计算自2016年2月24日至起诉之日的利息损失,实际以8,160,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直至被告付清上述转让价款之日止);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所产生的律师费损失人民币240,000.00元;
5、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二)依据:
1、2016年2月13日,原告等人与被告金旅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框架协议》;2、2016年2月24日,双方签订的《玺成公司、崇德公司、嘉沣公司51%股权
3、2016年2月24日,原告等人与被告金旅公司签订的《51%股权转让协议》;4、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于2016年4月29日出具了《审计报告》;
5、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5月3日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
6、2016年5月25日签署了《关于长沙市玺成工程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51%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湖南金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阳绯文
注册地址:长沙市万家丽中路一段176号旺德府大厦9楼
被答辩人:张剑锋、赵晓声、熊伟、翁毅、冯海强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所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首先,《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仅是转让方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初步意向性协议,且因《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书》中约定的两种股权转让方式不具有实际操作性,双方并未按照《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实际履行。事实上,在该《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签订后,双方就三家公司的股权转让另行达成了一致意见,并分别签署了实际完成股权转让的协议,上述三家公司的股权转让是按照《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签订后双方另行分别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实际履行的,且被告已按相关协议向三家公司的股权转让方支付了相应的转让对价,并已得到原告方的确认,原告方无权再要求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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