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7-05
证券代码:833691 证券简称:宏洲新材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四川宏洲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本制度经公司2019年7月3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四川宏洲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范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宏洲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非公开发行证券的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金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募集资金原则上限定用于公司在股票发行方案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时,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条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金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股转系统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七条公司应当开立董事会为本次发行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
第八条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应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的要求。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九条公司应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将募集资金总额及
时、完整地存放在专户内。
第十一条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除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用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开设多个募集资金专用银行账户的,必须以同一次股票发行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的原则进行安排。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在取得股转系统出具的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该次股票发行的募集资金。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各项议事规则及本制度等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部对涉及募集资金运用的活动应建立健全有关会计记录和原始台帐,并定期检查、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
第十五条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产品。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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