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4-19
江苏君哲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通华隆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见证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七年四月
江苏君哲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通华隆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见证法律意见书
君律意字(2017)第2号
致:南通华隆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君哲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通华隆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万军、李春华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召开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南通华隆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保证并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律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2017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
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于2017年4月19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二)2017年3月30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了《南通华隆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
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大会通知》”)。《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会议联系方式等。
(三)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大会通知》所载内容于2017年4月
19 日上午 9 点在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兴东镇孙李桥西八组公司会议
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郑剑华先生主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签名等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见证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共24名,代表公司股份1336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100%,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列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一)《公司 2016 年度以应收账款及固定资产提供反担保的议
案》
(二)《公司2016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三)《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四)《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六)《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七)《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八)《南通华隆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审核报告的议案》;
(九)《公司2017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十)公司2016年《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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