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4-15
公告编号:2022-028
证券代码:833611 证券简称:镭之源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山东镭之源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 2020 年 4 月 16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 2020
年 5 月 9 日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东镭之源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下简称“承诺相关方”)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山东镭之源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二条 承诺相关方在公司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
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解决产权及其他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公告编号:2022-028
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单独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第三条 承诺相关方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
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相关方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四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相关方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承诺相关方应将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承诺相关方及其关联方回避表决。超过期限未重新规范承诺事项或未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五条 除本制度第四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及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要求的外,承诺相关方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或继续履行承诺将不利于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其他股东提出变更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的申请。上述变更方案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承诺相关方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监事会应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上述变更/豁免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意见。
上述承诺变更或豁免方案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未履行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六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
进展情况。
第三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其修改亦
公告编号:2022-028
同。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山东镭之源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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