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10-29
浙江开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余杭塘路 2961 号 2 幢 301 室)
辅导验收申请材料
辅导机构
二零二零年十月
目 录
(一)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开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辅导工作总结报告
(二)浙江开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辅导工作的评价意见
(三)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浙江开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配合辅导工作开展的评价意见
(四)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浙江开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配合辅导工作开展的评价意见
(五)浙江天册事务所对浙江开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配合辅导工作开展的评价意见
(六)浙江开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信息披露的承诺函
(七)浙江开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信息披露的承诺函
(八)浙江开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信息披露的承诺函
(九)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浙江开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辅导工作的承诺函
(一)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开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辅导工作总结报告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开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辅导工作总结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浙江开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创环保”或“公司”)作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与开创环保签订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协议》(以下简称“《辅导协议》”),海通证券受聘担任开创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工作的辅导机构。
2019 年 10 月,海通证券向贵局提交了开创环保辅导备案申请文件,并获得
贵局受理。截至 2020 年 10 月,海通证券向贵局报送了开创环保共四期辅导进展报告。截至本报告出具日,辅导工作已经取得了良好效果,达到了辅导计划的目标要求。现就本次辅导工作向贵局作如下汇报:
一、辅导时间
开创环保接受辅导的时间为 2019 年 10 月至 2020 年 10 月。
二、辅导机构及辅导工作人员的组成情况
承担本次辅导工作的辅导机构为海通证券。此外,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天册律师”)及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汇会计师”)也参与了辅导工作。
海通证券委派朱桢、周磊、赵慧怡、李广庆、王作为组成辅导工作小组,其中朱桢任辅导小组组长。上述人员均为海通证券正式从业人员,具有必备的法律、会计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未同时担任 4 家以上企业的辅导工作,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三、接受辅导的人员
公司接受辅导的人员为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含 5%)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浙江监管局要求和双方认为需要参加辅导的其他人员。
四、辅导内容
(一)讲解《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辅导的计划安排。指导公司有关人员制定学习计划。
(二)《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辅导要点:
1、公司的设立
2、公司组织机构
3、公司运行管理
4、公司财务管理体制
5、股东、董事、监事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6、公司发行与上市的条件
(三)《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刑法》辅导要点。
1、《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至四十九条;
2、《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3、现代企业制度如何强化会计监督:
会计通过预测、计划审核、核算、检查、分析、执行等手段,对公司治理结构中各有关方面的责权利进行反映与监督。
4、企业的责任制度法定化与具体化:(1)通过对会计技术方面的规范,对会计人员进行约束;(2)通过对职业道德方面的要求,对会计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公司的设立和演变辅导要点。
1、《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有关公司设立的条款。
2、公司改制和重组是否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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