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3-17
证券代码:833583 证券简称:华盛科技 主办券商:东海证券
南通华盛高聚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南通华盛高聚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治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南通华盛高聚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
集的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
如募集资金通过公司的子公司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
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董事会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专户管理
第六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进行监督,公司实行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并将该专户作为认购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 公司应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
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方案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
资金。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将募集资金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二)将募集资金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产性投资;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四)将募集资金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五)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进行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六)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并为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七)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
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含)。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同时结合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公开披露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用途等;
(二)投资理财产品情况概述,包括投资理财产品品种、投资额度、资金来源、决策程序、投资期限、关联交易;
(三)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四)监事会出具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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