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奥美之路(北京)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奥美健康资讯
2017-07-04 19:2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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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7-04

2017 244



当事人:



奥美之路(北京)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美健康),住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中兴路10号。



徐峻华,男,1973年1月出生,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



总经理。



李晓娜,女,1984年9月出生,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奥美健康在申请挂牌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15年 9月15 日,奥美健康实际控制人徐峻华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里支行借款 300 万元,奥美健康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6年4月5日,公司解除担保责任。奥美健康既未按照公司章程履行审议程序,也未对上述违规关联担保事项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披露。



上述违规担保发生在公司取得同意挂牌的函至股票正式挂牌公开转让期间,根据《关于申请挂牌期间公司信息披露相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公司须严格遵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奥美健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5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第三十四条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和公司治理违规。



对奥美健康的上述行为,实际控制人、总经理徐峻华,时任董事会秘书李晓娜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5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对奥美之路(北京)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公司实际控制人徐峻华、时任董事会秘书李晓娜采取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自律监管措施。



现要求奥美健康、徐峻华、李晓娜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五个转让日内向我司提交书面承诺。承诺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对违规事实和性质的深刻认识、对相关规则的正确理解、整改措施和行为保证。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17年6月27日



抄送: 证监会公众公司部,稽查局,北京证监局。



分送: 法律事务部,挂牌业务部,公司业务部,机构业务部,存档。



全国股转公司综合事务部 2017年6月27日印发



打字: 吴文彬 校对: 何双琳 共印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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