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8-12
奥美之路(北京)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奥美之路(北京)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治理结构,加强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下合称“承诺人”)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奥美之路(北京)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承诺人在公司股份制改革、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
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股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预估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三条承诺人在做出承诺前,应满足下列前提条件:
(一)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内容应具体、明确,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能实现的事项;
(二)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四条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
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条除本制度第四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外,如承诺确已无法履
行、无法按期履行或者继续履行承诺将损害公司权益或全体股东利益,承诺人可将变更承诺或者豁免履行承诺事项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回避表决。上述承诺变更或豁免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未履行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六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时,如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予以承接。
第七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
进展情况。
第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
同。
第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奥美之路(北京)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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