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通股份: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更正公告)
灵通股份资讯
2023-05-22 18: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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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5-22



公告编号:2023-019



证券代码:833543 证券简称:灵通股份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浙江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本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2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

台(www.neeq.com.cn)披露了《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更正后)》(公告编号:2023-016),经事后审查发现,因工作失误导致披露时存在错误,本公司现予以更正。



一、 更正事项的具体内容



更正前:



一、权益分派方案



1、本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



以公司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 49,000,000 股为基数(应分配总股数等于股权登记日总股本 51,500,000 股减去暂不分配的股份 2,500,000 股,暂不分配的股东北京特维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持股 2,500,000 股,根据《公司法》等规定,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向参与分配的股东每 10 股派 6.0 元人民币现金。



特殊情况说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应分配股数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持股合计 49,000,000 股的股东(吴炜炜持股 22,950,000 股、刘

荣财持股 15,251,000 股、李晓罕持股 10,799,000 股)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6.0

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方案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扣税说明

(1)个人股东、投资基金适用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财政部 税务

总局 证监会公告 2019 年第 78 号);



(2)对合格境外投资者股东,根据国税函[2009]47 号,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后,实际每 10 股派发 5.40 元。





公告编号:2023-019



(3)合格境外投资者之外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3、除权除息特别提示: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细则》,公司将按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除权(息)参考价=(前收盘价-现金红利)÷(1+股份变动比例)。由于股份回购原因,本次权益分派参与分配的股本基数与总股本不一致,因此公式中现金红利指实际分派情况根据总股本折算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

按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份数量*(每10股分红金额÷10)÷总股本=(49000000*(6.0/10)/51500000)=0.570874;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为:



(前收盘价-按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红利)÷(1+0)=(前收盘价-0.570874)÷(1+0)



更正后:



一、权益分派方案



1、本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



以公司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 49,000,000 股为基数(应分配总股数等于股权登记日总股本 51,500,000 股减去暂不分配的股份 2,500,000 股,暂不分配的股东北京特维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持股 2,500,000 股),向参与分配的股东每 10 股派 6.0 元人民币现金。



特殊情况说明:经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持有公司 2,500,000 股股份的股东北京特维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不参与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本次权益分派方案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扣税说明

(1)个人股东、投资基金适用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财政部 税务

总局 证监会公告 2019 年第 78 号);



(2)对合格境外投资者股东,根据国税函[2009]47 号,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后,实际每 10 股派发 5.40 元。

(3)合格境外投资者之外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3、除权除息特别提示:





公告编号:2023-019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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