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12-08
公告编号:2016-056
证券代码:833501 证券简称:新虹伟 主办券商:东海证券
上海新虹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上海新虹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虹伟”)于2016年12月0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上海新虹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16】103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一、被监管事项
(一)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
1、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披露不及时。
公司2016年3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
过《关于改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该等事项迟至4月14日公告。
2、对外投资信息披露不及时。
公司2016年1月1日与他人签署委托理财协议,金额总计9300
万元,该等对外投资事项未及时履行审议及信息披露义务。
3、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向实际控制人袁伟借款余额为
公告编号:2016-056
113.71万元。该等关联交易事项未及时履行审议及披露义务。
(二)《公开转让说明书》未披露有关诉讼事项
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披露了《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开
转让说明书》签署日期为2015年6月18日。经查,截止《公开转让
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及公司股东袁伟、陈媚与苏州高新友利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围绕股权回购事项,尚存在未决诉讼事项,《公开转让说明书》未披露该等诉讼及其影响。
二、监管措施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五条有关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规定,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同时要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三、公司说明及整改措施
(一) 公司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的行政监管
措施,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二) 公司将严格按照警示函的监管要求,组织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等相关 公告编号:2016-056
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公司内控管理,加强监管,杜绝此类行为的发生。
(三)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及“三会”议事规则,严格依照制度、规则履行审批程序, 杜绝类似问题发生。同时,公司将严格依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试行)》等相关规定,努力健全完善信息披露机制,确保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司发生应披露的情形,应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并予以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第一时间通知公司董事会并予以披露;按照规则要求披露前,相关知情人不得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五)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非上市公众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主办券商的督导工作,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上海新虹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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