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8-01
公告编号:2023-052
证券代码:833493 证券简称:中岳非晶 主办券商:海通证券
河南中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7 月 29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7 月 14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案件目前进入法院开庭调解流程。
二、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 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
法定代表人:陈勇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被告
姓名或名称:河南中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晓源
公告编号:2023-052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河南中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 2022年10月20日与郑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登 封 支 行 分 别 签 订 了 郑 银 流 借 字 第
01202009010000521 号、郑银流借字第 01202009010000522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本金 45 万元、765 万元。登封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松慧、刘巧珍、董晓源等对借款承担担保责任。截止公告之日仅归还本金 25.81 万元,剩余本金 784.19 万元未能足额偿还。上述借款未及时清偿造成逾期导致原告提起诉讼。
(三) 诉讼请求和理由:
一、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河南中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本金7841900.03 元,利息 72836.30 元,利息、罚息、复利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标准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为止);
2、判令被告河南中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784190.00 元;
3、判令被告河南中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基础部分 1.64 万元,风险代理部分以实际发生为准;
4、判令被告登封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松慧、刘巧珍、董晓源、董晓磊等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判令原告对被告刘巧珍、董松慧名下位于登封市中岳大街中段
公告编号:2023-052
秀丽王府 1 号楼 2 单元 5 层 504 房产(产权证号:登房权证字第
1201094547 号)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就上述不动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 85 万元及对应的利息(含复利和罚息)、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抵押权和债权而产生的全部费用等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权;
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理由:
河南中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 2022年10月20日与郑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登 封 支 行 分 别 签 订 了 郑 银 流 借 字 第
01202009010000521 号、郑银流借字第 01202009010000522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本金 45 万元、765 万元。登封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松慧、刘巧珍、董晓源等对借款承担担保责任。截止公告之日仅归还本金 25.81 万元,剩余本金 784.19 万元未能足额偿还。上述借款已经逾期。
三、 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和解情况
目前河南中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其他担保方协商,采用分期还款的方式归还郑州银行借款,但由于原告方无最终决定权,需原告方向上级主管领导汇报之后才能决定。故双方的和解正在协商中。
四、 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 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告编号:2023-052
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正常,但现金流紧张,无力偿还涉案借款本息。(二) 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无力偿付涉案借款本息,若原告维持原诉讼请求,公司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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