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7-04
公告编号:2017-036
证券代码:833452 证券简称:星辰热能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广州星辰热能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星辰热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下合称“承诺 人”) 的承诺管理,规范承诺人履行承诺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二条 承诺人在公司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等
重要事项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公开作出各项承诺的,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三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
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四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
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 公告编号:2017-036
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应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监事会应就上述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发表意见。上述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六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
项及进展情况。
第三章 承诺责任
第七条 承诺人应当严格遵守其披露的承诺事项,除因相关法律法规、
政策 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不得超期未履行承
诺或违反承诺。
第八条 公司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
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其他承诺人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本制度进行修改时,由董事会
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广州星辰热能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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