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辰热能: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星辰热能资讯
2017-07-04 15:5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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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7-04

公告编号:2017-032



证券代码:833452 证券简称:星辰热能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广州星辰热能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制度已经2015年1月10日创立大会暨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广州星辰热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外投资的程序和决策权限,保证公司相应工作规范、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广州星辰热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除非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另有规定



或要求,公司关于对外投资决策的权限划分根据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建立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本公司及子公司在组织资



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提高本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必须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必须符合



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主营业务发展的要求;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对外投资的,应按有关法律、



法规办理相应过户手续。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划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两大类:



(1)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



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公司对外进行短期投资,应确定其可行性。经论证投资必要且可行后,



按照本制度进行审批。



各公司应于期末对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



预计各项短期投资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跌价准备。



(2) 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在一年内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



公告编号:2017-032



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



公司及子公司独立出资经营项目;



公司及子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



目;



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公司进行长期投资,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



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论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应按权限逐层进行审批。



第七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向其他企业进行股权投资,除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通过外,均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有权决定年度累计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会计报



表净资产总额10%的对外投资,其中购买股票、期货、债券、基金和委托理财等



风险投资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5%。总经理应就相关事宜向董事会呈



交书面报告。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年度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总额的



10%,但未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30%的,由总经理将有关情况制成详



细书面报告,提交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制作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年度累计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总额30%的,应



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预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一条 董事会下设投资管理小组,主要负责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



集、整理和初步评估,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提出投资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



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及时对投资作出修订。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进



行投资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法定程



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参与和影响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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