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7-04
公告编号:2022-021
证券代码:833404 证券简称:飞日科技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南宁飞日润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7 月 23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7 月 23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名称:南宁武鸣漓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文佳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黄文佳、欧阳贵华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名称:南宁飞日润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维程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韦晓东、广西德亦承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西飞日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维程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韦晓东、广西德亦承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西合浦县一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2-021
法定代表人:林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韦晓东、广西德亦承律师事务所
姓名:熊维程
法定代理人:熊维程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韦晓东、广西德亦承律师事务所
姓名:李军民
法定代理人:李军民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韦晓东、广西德亦承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9 年 12 月 17 日, 被告飞日科技因融资需求与原告签订《流动资金借
款合同》,期限三年, 由广西合浦一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飞日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李军民、熊维程做抵押担保。 原告已依据合同约定发放贷款金额
4,000,000 元,截止 2021 年 7 月 5 日被告飞日科技已累计违约 3 期未还利
息,被告飞日科技应承担合同相应的违约责任。
被告飞日能源、熊维程、李军民与原告签订《保证担保合同》,被告一帆公司与原告签订《抵押担保合同》,合同约定如被告飞日科技履行还贷责任时,担保人及抵押人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原告武鸣漓江村镇银行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飞日科技与原告签订贷款合同于原告起诉之日起提前到期偿还尚欠原告本金 4,000,000 元利息 113,197.50 元。
2、请求判令被告熊维程、李军民、广西飞日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广西合浦一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物原告有权经拍卖、变卖后所得款享有按抵押登记顺位先收偿。
4、判令五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
公告编号:2022-021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2 年 2 月 16 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在 2022 年
2 月 16 日作出的执行通知书,判决结果如下:
(1)广西飞日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向南宁武鸣漓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返还
借款本金 4,000,000 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 2021 年 10 月 21 日
的利息为 226,153.52 元、复利为 5855.3 元,利息、罚息及复利的计算方式详见判决书);熊维程、李军民、南宁飞日润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合浦县一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3)负担案件受理费 39706 元、、保全费 5000 元、申请执行费 45167 元。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2022 年 6 月 9 日,在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调解下,公司与原告已
达成和解,贷款恢复正常。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诉讼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较小。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与原告达成和解,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影响较少。
五、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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