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3-09
公告编号:2020-007
证券代码:833388 证券简称:大源股份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大源自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3 月 5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1 月 14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扬中市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华彤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赵义平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戴鸣鹤、江苏汉申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苏州大源自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周跃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袁佩峰、江苏格致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客户江苏华彤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间的经济诉讼具体情况如下:苏州铂电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诉江苏华彤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苏州聚牛自动化科
公告编号:2020-007
技有限公司(本公司的子公司)、苏州立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周跃进、孙芳、夏建春、王先斌专利侵权一案(2014)镇知民初字第 11 号,原告认为本公司出售给江苏华彤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的铆接线自动化设备侵犯了其“母线规格自识别及铆点规划系统及其运作方法(ZL200910032429.8)”、“母线多铆枪同步协调作
业 系 统 及 其 控 制 方 法 ( ZL200910032430.0 )”、“ 母 线 铆 接 固 定 夹 具
(ZL200920047132.4)”三项专利。根据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镇知民初字第 11 号一审判决,裁定本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45.00 万元,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3.80 万元,合计未决诉讼赔偿费48.80 万元。本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发回重审(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5)苏知民终字第
0228 号民事裁定书),经审理,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2 月作出一审判决
(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镇知民初字第 117 号民事判决书),要求本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苏州铂电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母线规格自识别及铆点规划系统及其运作方法”(专利号:ZL200910032429.8)及“母线铆接固定夹具”(专利号ZL200920047132.4)专利权的行为,并要求本公司赔偿苏州铂电自动化科技有限
公司经济损失 55.00 万。本公司不服判决,已于 2018 年 4 月 7 日向江苏省高级
人民法院提交上述状,并已缴纳上诉费,经审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7 月作出终审判决(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终 890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华彤公司因为诉讼期间设备停用,影响了其日常生产任务的安排,故与公司产生新诉讼,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随时进行信息披露。(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苏州大源自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5 日
收到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发出的(2020)苏 1182 民初 234 号应诉通知书。
华彤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诉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扬中人民法院已立案。华彤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请求判决解除双方设备合同,扣除公司设备款,要求公司赔偿厂房闲置、设备查封、劳动力成本增加费用、承担约定的律师费等合计 501.2万元。
公告编号:2020-007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通知前,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30 日收到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送达的
《民事裁定书》,编号:(2019)苏 1182 财保 44 号,冻结公司银行存款计 5000000
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已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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