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普盾:补充法律意见书1
摘牌康盾资讯
2015-08-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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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5-08-17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康普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15年7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康普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深圳康普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深圳康普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康普盾科技”)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股份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事宜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康普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2015年6月30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就公司本次挂牌申请作出了《关于深圳康普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为此,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就《反馈意见》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作出回复。
本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部分 公司一般问题
1.合法合规
1.1股东主体适格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相应意见:
(1)请核查公司股东是否存在或曾经存在法律法规、任职单位规定不得担任股东的情形或者不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条件等主体资格瑕疵问题,并对公司股东适格性发表明确意见。
(2)若曾存在股东主体资格瑕疵问题,请核查规范措施是否真实、合法、有效,以及规范措施对公司的影响,并就股东资格瑕疵问题是否影响公司股权明晰、公司设立或存续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回复:
(一)核查过程
1.登录深圳市监局网站查询公司的股东情况;
2.查阅公司自然人股东的居民身份证;
3.查阅公司企业股东的登记资料;
4.查阅公司股东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
5.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公示信息;
6.查阅公司股东汇盈投资、汇富投资提供的私募基金登记文件。
(二)核查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股东为五名自然人和三家有限合伙企业,具体情况如下:
1.吴波,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持有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公安局核发的号码为3601241973********的居民身份证,住所为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吴波持有公司2,448.0000万股,持股比例为48%。吴波现任公司董
事长、总经理。
2.肖剑波,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持有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核发的号码为3623311975********的居民身份证,住所为南京市栖霞区********。肖剑波持有公司510.0000万股,持股比例为10%。肖剑波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3.崔利俊,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持有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核发的号码为2323021975********的居民身份证,住所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崔利俊持有公司739.5000万股,持股比例为14.5000%。崔利俊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4.易新雄,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持有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核发的号码为4205211978********的居民身份证,住所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易新雄持有公司244.8000万股,持股比例为4.8000%。易新雄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5.孙厚军,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持有贵州省福泉市公安局核发的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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