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反馈意见回复
霍普股份资讯
2016-02-25 19:5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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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2-25

关于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贵公司下发的《关于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已于2015年6月29日收悉。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作为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普建筑”、“霍普股份”、“拟挂牌公司”或“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主办券商,会同拟挂牌公司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本着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反馈意见所提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分析、讨论和说明。

涉及对《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进行修改或补充披露的部分,已按照反馈意见要求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并以楷体加粗标明。

现将有关问题的核查情况和核查意见做出如下回复,请贵公司予以审核。

说明

一、本反馈意见回复中,除非上下文中另行规定,文中简称或术语与《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所指含义相同。

二、本反馈意见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仿宋: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宋体: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说明及核查意见

楷体(加粗):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的补充披露或修改。

第一部分公司一般

1.合法合规

1.1股东主体适格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相应意见:

(1)请核查公司股东是否存在或曾经存在法律法规、任职单位规定不得担任股东的情形或者不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条件等主体资格瑕疵问题,并对公司股东适格性发表明确意见。

(2)若曾存在股东主体资格瑕疵问题,请核查规范措施是否真实、合法、有效,以及规范措施对公司的影响,并就股东资格瑕疵问题是否影响公司股权明晰、公司设立或存续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回复:

一、公司股东适格

根据主办券商核查,公司现有4名股东,其中龚俊、赵恺及成立为自然人股东,霍普控股为法人股东。

根据公司自然人股东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简历、无犯罪记录证明、声明函及主办券商、律师对公司股东的访谈,公司3名自然人股东均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不存在受到刑事处罚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政府部门或其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担任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等法律法规或任职单位规定不适合担任股东的情形,具备《公司法》规定的担任股份公司发起人的资格;《公司章程》亦无对担任股东的资格作出限制性规定。

根据公司法人股东霍普控股其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工商档案资料等信息,同时主办券商、律师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了霍普控股的相关信息,其为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并依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股东的情形。

据此,主办券商、律师认为,公司股东均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担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或任职单位规定的不适合担任股东的情形。

二、公司股东不存在主体资格瑕疵

经核查,主办券商、律师认为,公司的股东均具有担任公司股东的资格,不存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适合担任公司股东的情形。不存在股东主体资格瑕疵。

三、公司已经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一节基本情况”之“三、股东结构及股东情况”之“(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前十名股东及持有5%以上股份股东基本情况”中就股东主体适格补充披露如下:

“公司的股东均具有担任公司股东的资格,不存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适合担任公司股东的情形。不存在股东主体资格瑕疵。”

1.2出资合法合规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相应意见:

(1)请核查公司历次出资的缴纳、非货币资产评估和权属转移情况(如有)、验资情况,并就公司股东出资的真实性、充足性发表明确意见。

(2)请核查出资履行程序、出资形式及相应比例等是否符合当时有效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出资程序完备性和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3)请核查公司是否存在出资瑕疵,若存在,请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核查出资瑕疵的形成原因、具体情形,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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