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赛新材:关于终止原《一致行动协议》以及重新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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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1 19:3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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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6-11


公告编号:2024-064

证券代码:833324 证券简称:迪赛新材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武汉迪赛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原《一致行动协议》以及重新签订《一致
行动人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武汉迪赛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6 月 8

日收到股东陆飚、陈高清、严国建、林慧慧、何珺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之终止协议》以及陆飚、陈高清、严国建、何珺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协议》,现就该事项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原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及执行情况

为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提高公司经营决策的效率,公司股东陆飚、
严国建、林慧慧、陈高清、何珺于 2015 年 3 月 26 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
并于 2021 年 8 月 12 日续签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在协议有效期内, 协
议各方决定对武汉迪赛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决策等方面采取一致行动,包括:1、武汉迪赛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表决事项;2、各方同意一致行动的其他事项。协议各方将在上述一致行动事项的表决时保持投票的一致性, 各方应在表决前就各投票事项逐一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原则上以本协议各方所持股份过半数意见为一致意见,如各方意见分歧较大或在表决前无法协商一致,则以一致行动人陆飚意见为一致意见)。协议各方如担任武汉迪赛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的,则在董事会、监事会的表决也应按照一致行动事项处理。”

“原《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后相关各方均遵守了一致行动的约定和承诺,未发生违反“原《股东一致行动协议》”约定的情形。


公告编号:2024-064

二、《<一致行动协议>之终止协议》签署情况

公司股东陆飚、严国建、林慧慧、陈高清、何珺于 2024 年 6 月 8 日签署了
《<一致行动协议>之终止协议》,约定:“各方在此同意并确认,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原《一致行动协议》终止并不再执行,对各方均不再具有约束力;各方在原《一致行动协议》项下不存在任何争议或纠纷,终止原《一致行动协议》为各自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均不存在违约情形,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三、新《一致行动人协议》签署情况

公司股东陆飚、严国建、陈高清、何珺于 2024年 6 月 8日签署了《一致行
动人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各方同意,在其参加标的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行使股东、董事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包括且不限于在标的公司董事会上对相关议案表决以及向标的公司的股东大会提出提案、在标的公司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等涉及标的公司经营决策一切事项),各方均保持一致行动。2.各方同意,在召开相关会议前,应由陆飚先生召集各方先进行协商,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形成决定;如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的,按照过半数的多数人相同意见形成决定;如无法形成多数人意见的,则按照陆飚意见形成决定。各方形成决定后,应在会议上按照该决定表决。3.在各方中任何一方不能参加相关会议时,应委托另一人参加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1.各方采取一致行动所对应的表决权数量为:各方持有标的公司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2.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内,未经本协议其他各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出售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其所持有的全部或者部分标的公司股份,不得以委托、信托等任何方式将其持有的全部或者部分股东权益授予给本协议各方之外的第三方行使或管理,不得在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上设置质押、担保、第三方权益或其他权利负担。3.各方同意并承诺,如本协议任何一方经其他各方一致同意将所持有的标的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份因财产继承、分割或其他原因合法地被任何第三方继受,则本协议其他各方有权要求相关转让以继受方同意承继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并由继受方与本协议其他各方重新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作为继受的生效条件。4.各方同意并承诺,各方依照本协议所形成的一致意见进行表决所产生的任何法律后果,其各自均

公告编号:2024-064

应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责任。”“各方保持一致行动的期限至标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满 36 个月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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