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8-04
证券代码:833296 证券简称:三希科技 主办券商:华泰证券
江苏三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15年5月4日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最近一次修改于2016年8月3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但还需提交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生效。)
第一章 前言
第一条 为保证江苏三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三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
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受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对公司实施共同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对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公司的合营企业;
(七)公司的联营企业;
(八)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前述四类主体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法人或组织;
(九)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公司与第四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四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第六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前述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
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八条 关联交易系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
生的资源、权利或者义务的转移,包括有偿的交易行为及无对价的转移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或销售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购买或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受托购买、销售;
(十五)代理;
(十六)租赁;
(十七)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十八)代表公司或由公司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十九)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定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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