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6-30
证券代码:833281 证券简称:派诺生物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吉林派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民事判决书的日期:2021 年 9 月 7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9 月 7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长春二道区法院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 (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吉林长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刘世丹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贾翔宇、刘嘉蕊、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
(二) (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吉林派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赵尔哲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光耀、吉林彦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范广兰,公司人力资源总监
姓名或名称:赵尔哲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范广兰、无
姓名或名称:范广兰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赵晓远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范广兰、无
姓名或名称:马在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吉林松宝生物技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赵尔实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范广兰、无
(三)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1、2019 年 10 月 18 日,原告与被告吉林派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共同签订吉长发借字(2019)第 C1018 号《长发小贷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第一条约定,本合同所称“债务”,是指借款人应向贷款人偿还、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含罚息、复利等)、违约金、赔偿金及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应承担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公证费及律师代理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含评估费、拍卖费)、财产过户税费等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第二条约定,被告吉林派诺生物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 800 万元整。第三条约定,借款期限为 180 天,
自 2019 年 10 月 23 日起至 2020 年 4 月 19 日止,借款期限的起算日
最终以转账凭证记载的实际放款日为准。第四条约定,借款利率按照(年)24%执行。第七条约定,利息偿还方式为从起息日开始,每月
20 日向贷款人支付相应利息。2019 年 10 月 23 日,原告与被告吉林
派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借款借据一份,载明借款金额 800 万
元整,年利率 24%,借款期限:2019 年 10 月 23 日至 2020 年 4 月 19
日。2019 年 10 月 23 日,原告依约通过建设银行向被告吉林派诺生
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转账放款 800 万元整。
被告吉林派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25 日向原
告偿还借款利息 154,667.00 元。被告吉林派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于 2019 年 11 月 25 日向原告偿还借款利息 774.00 元。被告吉林派
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向原告偿还借款利息
160,000.00 元。被告吉林派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23 日向原告偿还借款利息 30,000.00 元。被告吉林派诺生物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5 日向原告偿还借款利息 50,000.00 元。
被告吉林派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向原告偿还
借款利息 50,000.00 元。截至 2021 年 6 月 24 日,被告吉林派诺生物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共计偿还借款利息 445,441.00 元。
2、2019 年 10 月 18 日,原告与被告赵尔哲、范广兰、赵晓远共
同签订吉长发保字(2019)第 CB1018-1 号《保证合同》一份,合同第二条约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财产过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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