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盛小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鑫盛小贷资讯
2018-03-26 16: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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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3-26

证券代码:833257 证券简称:鑫盛小贷 主办券商:海通证券



克拉玛依市鑫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鑫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或“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5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证监会公告[2013]1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鑫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



券及其他证券品种适用本制度。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上述证券品种的信息披露、暂停及恢复转让、终止及重新挂牌以及公司并购重组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挂牌后持续信息



披露,其中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



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任职及



职业经历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第七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



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



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条 主办券商应当指导和督促所推荐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对其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



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主办券商应当要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公司拒不更正或补充的,主办券商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可以披露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



露时间,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均衡原则统筹安排各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顺序。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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