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4-21
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关于克拉玛依市鑫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7)盈乌鑫盛法意字第01号
致:克拉玛依市鑫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克拉玛依市鑫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君琳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召开的2017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克拉玛依市鑫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 第 1页共 4页
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全部的、真实的有关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向各
股东书面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人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事项及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7年4月20日上午10时在克拉玛依市鑫盛小额贷
款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许新平女士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本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为100%,占公
司股份总额的 100%,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除公
司股东外,其他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姓名、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各自持股数量进行查验后,认为本次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第 2页共 4页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关于公司2016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4.审议《关于公司2016年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
用情况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5.审议《关于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6.审议《关于公司2016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7.审议《关于公司2017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8.审议《关于公司2017年度计提风险准备金方案》的议案
9.审议《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议案公告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