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8
证券代码:833250 证券简称:瑞科际 主办券商:大通证券
瑞科际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融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根据新证
券法及股转要求修订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制度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瑞科际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瑞科际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融资行为,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防范投融资风险,保障投融资金安全,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公司投资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瑞科际再生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子公司”)、分公司的一切投资和融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值增值为目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
(一)独资或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等经济实体;
(二)收购、出售、置换实物资产或其他资产;
(三)新增对外权益性投资(如增资扩股、股权收购);
(四)股票、基金、债券、委托贷款、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
(五)研究与开发项目投资;
(六)对外发放贷款;
(七)其他投资事项。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公司根据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采用一定方式、从一定渠道筹集资金的行为,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
权益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权益资本的融资,包括发行股票、配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债务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负债的融资,包括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
第二章 投资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董事会对年度单项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或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的重大投资项目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审批。
(二)年度单项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或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2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的项目投资、风险投资、重大债权债务、各类融资、担保等公司资产的运用,由董事会或董事会指定经理层负责调研、论证,由董事会通过决议做出决定。
(三)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其余资产运用决策,在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战略的情况下,董事长可以做出决定并在最近一次董事会上通报备案。超出权限的项目按程序审批。
(四)经董事会授权,总经理有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公司总资产 1%以下的范围内对下列事项进行决策:
1、对公司资产(包括实物资产、债权、投资权益等)进行处置;
2、非风险投资;
3、对土地、技术转让、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单个项目进行处置。
第六条 公司投资项目应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在总经理权限范围内的项目,由总经理决定;超过总经理权限范围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超过董事会权限范围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 投资项目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本制度第五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第八条 达到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对于未达到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标准的交易,如有必要,公司也应当参照前款规定,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九条 公司投资项目交易标的为资产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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