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乐环保: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汇乐环保资讯
2020-04-27 17:3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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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27


证券代码:833214 证券简称:汇乐环保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东莞汇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0 年04月27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东莞汇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汇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全国股转系统”)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二)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各参股公司(如有)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全国股转系统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部信息。

第六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第七条 公司应当配合为其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的工作,按要求提供所需资料,不得要求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文件或者阻碍其工作。

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具体的内容与格式、编制规则及披露具体要求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系统的要求。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记载中
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系统规定内容的半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披露记载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系统规定内容的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对报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单独陈述理由,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系统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和其他有关的重要文件作为备查文件,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

第十三条 公司实施并购重组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严格履行公告义务,并及时准确地向公司通报有关信息,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披露。

参与并购重组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在并购重组的信息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禁止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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