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丰小贷: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对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政策调整的提示性公告
兆丰小贷资讯
2015-11-12 16:5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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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5-11-12

证券代码:833210 证券简称:兆丰小贷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临安市兆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省

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对全省小额贷款公司

监管政策调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基本情况

临安市兆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下发的《省金融办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创新发展的意见》(浙金融办[2015]75号)(以下简称“75号文”)。75号文对引导和优化贷款投向、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经营区域、融资渠道及扶持政策等方面内容,对促进小贷公司扩大业务规模,健康和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原监管政策具体情况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9]71号)及《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1]119号)有关规定如下:

1、单户10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以及种殖业、养殖业等纯农贷款余额占比不得低于70%,贷款期限在2个月以上的经营性贷款余额占比不得低于70%,对贷款客户不得在贷款利息之外以任何名义收取手续费、咨询费;严禁变相提高贷款利率、严禁帐外经营,严禁贷款资金流向泡沫产业和民间借贷市场。

2、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及其关联股东首次入股比例上限扩大到30%,但不得再参股本县域其他小额贷款公司;一般股东入股本县域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超过2家;鼓励已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注册资本不再设上限;鼓励经营层和业务骨干入股小额贷款公司;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到本市欠发达县域主发起设立小贷公司;结合块状经济、特色产业发展等实际,探索设立若干专业性、区域性较强的小额贷款公司;支持在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开发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3、鼓励小额贷款公司与金融机构开展保险代理、租赁代理、基金代理等业务合作,扩大服务领域,提高中间业务收入,逐步降低贷款利率水平,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赢。

4、小贷公司经所在地县级政府及省小贷公司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到省内欠发达地区及本市域范围的乡镇设立分支机构。对设在主城区的小贷公司,经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在同城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并开展贷款业务。

5、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小贷公司开展资金批发与小贷零售业务的合作。对坚持服务“三农”和小企业、合规经营、风险控制严、利率水平合理的小贷公司,其融资比例可放宽到资本净额的100%。

资金来源渠道主要包括:扩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资比例,小贷公司可自主选择若干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经市小贷公司管理部门同意后向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借款资金来源必须是主要法人股东的自有资金,借款利率一般不超过同期银行融资利率;经市小贷公司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在本市范围内小贷公司之间进行资金调剂拆借。稳步拓展直接融资渠道:对连续两年考评为优秀的小贷公司,经管理部门审核并依照相关规定,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平台合作开展资产转让等业务。回购式资产转让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小贷公司资本净额的50%。将鼓励符合条件的小贷公司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

6、对经营业绩优良的小贷公司,其营业税和所得税留成部分,原定3年由同级财政全额补助政策执行期满后,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顺延3年执行文件规定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给予补助政策。

三、调整和增加后最新监管政策具体情况

1、关于引导和优化贷款投向。适度调整单户小额贷款额度的规定,小贷公司投向单户100万元(含)以下的小额贷款和500万元(含)以下的涉农贷款(按照央行、银监会的统计口径)不得低于贷款余额的70%,各设区市主城区小贷公司前述比例不得低于50%。

2、优化股权结构。小贷公司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入股比例上限扩大到45%;小贷公司主发起人为上市公司或为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优质企业,其持股比例上限可扩大到60%。小贷公司一般股东最高持股比例可扩大到20%,取消法人股东、本地股东总持股比例51%以上的限制,高管和员工持股最低比例可适当放宽。支持实力强、信誉好的电子商务公司投资设立互联网小贷公司。

3、稳步扩大业务范围。小贷公司应始终坚持小额贷款业务为主营业务,按照监管机构规定的业务范围,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1)向金融机构融入资金;(2)资产转让业务;(3)办理商业承兑;(4)为小贷公司自身融资提供相应担保;(5)企业财务顾问;(6)代理销售业务;(7)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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