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邦医疗: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荣邦医疗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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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4 16:4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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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7-14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连荣邦医疗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大连荣邦医疗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连荣邦医疗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试行)》”)、《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的其他文件和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议案、表决票及相关决议等文件。



公司声明,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资料,其所提供的复印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均为真实的,该等文件、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17-038)已于2017年6月23日刊登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disclosure),通知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基本情况(包括会议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联系地址、备查文件等相关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于2017年07月13日上午9:00时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志刚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业务规则(试行)》、《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3人,持股数共计2731.35万股,其中有表决权的股数为2731.35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045%,公司股东张世梅、邢秋英分别持有公司3.96%、5%的股份,未能参加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业务规则(试行)》、《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公司董事会2016年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有效表决票2731.35万股,其中:同意票为2731.35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为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2016年年度



工作报告》的议案。



2、审议《公司监事会2016年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有效表决票2731.35万股,其中:同意票为2731.35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为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监事会2016年年度



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大连荣邦医疗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



议案;



有效表决票2731.35万股,其中:同意票为2731.35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为0股,占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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