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盛电气: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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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3 16:3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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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3-23

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日常事务处理



董事会指派专人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董事会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应当逐一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五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独立董事提议且该提议得到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时;



(六)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须独立董事提前认可的审议事项,应在取得独立董事认可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七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传真、邮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传真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九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并提供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资料;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非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在董事会召开前2日联名书面向董事长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长应予以采纳。



第十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一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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