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3-23
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为促进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内部约束和监督机制,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参照《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
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应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应不少于公司董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至少
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
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五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在不超过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除参加公司董事会外,独立董事每年为公司工作的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及任职条件
第六条 公司所聘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已同时兼任5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员;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二)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三)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
(四)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
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的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必要时应提出辞职。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十一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办
理独立董事提名的有关手续,并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予以披露,保证股东在投票前已经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连续3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