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4-25
证券代码:833111 证券简称:国泰股份 主办券商:海通证券
青岛国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议案》,此议案无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青岛国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 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青岛国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秘书一名。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事务、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股权管理事务和规范运作培训事务,负责协助公
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规划运作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选任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和良好沟通技能;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情
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
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
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工作细则第四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
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会秘书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辞职报告尚未生效前,拟辞职的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如存在董事会秘书辞职时未完成工作移交或相关公告未披露的情形,董事会秘书的辞职报告应当在其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新的董事会秘书人选。
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的,按照规定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
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担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本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五)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
括:
(一)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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