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4-25
证券代码:833111 证券简称:国泰股份 主办券商:海通证券
青岛国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青岛国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其股东
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 则》”)和《青岛国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
大会。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畅通有效的沟通渠道,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表决权和监督等权利。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达到本规则第八条规定标准的交易;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本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十八)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但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任何担保;
(五)为公司关联方,以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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