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5-18
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事项,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2022 年 4 月 2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
开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2 年 4 月 28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方网站上刊
登了《浙江恒达仪器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期限、召开方式、召集人、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和其他事项等相关事项公告通知全体股东。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星期三)上午 9:00 在杭州市富阳区
银湖创新中心 7 号楼 4 楼会议室如期举行。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会议公告内容一致。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股份4381.9865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7.81%。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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