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2-28
证券代码:833088 证券简称:泰金精锻 主办券商:平安证券
山东泰金精锻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交易概述
2022 年 1 月 5 日,山东泰金精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泰金精锻)股东于涛与莱芜高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芜高新)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莱芜高新以受让于涛持有泰金精锻 47.2331%股份的方式将其在泰金精锻的 22,747,469.18 元债权转让给于涛。于涛持股比例由 81.5143%变为 34.2812%,莱芜
高新持股比例由 0%变为 47.2331%。转让登记分 3 年完成,3 年
后于涛全部回购。
二、《股权转让协议》的基本内容
甲方:莱芜高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乙方:于涛
目标公司:山东泰金精锻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甲方与目标公司签订编号为 LWGXJK20170930 号的
《借款合同》,约定甲方向目标公司提供借款 3000 万元。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目标公司已归还甲方借款本息【13400000】元,
剩余尚欠甲方借款本金【22747469.18】元、利息【0】元、逾期利息【0】元。各方同意,甲方以《借款合同》项下【22747469.18】元本金债权作为交易对价受让乙方持有的目标公司【47.2331】%的股份。
基于上述鉴于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约各方就股份转让事宜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第一条 转让标的、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1.1 本协议项下转让标的为乙方合法持有的目标公司【47.2331】%的股份(按【28000000】股总股本计算)共计【13225273】股(以下或简称“目标股份”),对应目标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2824000】元。其中,乙方已足额实缴的出资额为人民币【22824000】元,乙方已认缴但尚未实缴的出资额为人民币【0】元。
1.2 各方协商一致,转让价款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同意甲方以《借款合同》项下对目标公司享有的【22747469.18】元本金债权(以下或简称“借款债权”,见附件三)作价【22747469.18】元受让目标股份,折合股价为【1.72】元/股。
1.3 本协签订之日为甲方将借款债权转让给乙方的交割日。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在《借款合同》项下 22747469.18 元本金债权由乙方享有,甲方受让目标股份所应支付的交易对价已完成支付。
1.4 因乙方为目标公司董事兼法定代表人,根据相关规定
需分年度解除限售进行股份转让,因此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目标股份分【3】年完成股份转让登记,即 2022 年年底前完成【5761500】股的股份转让登记,2023 年底前完成【4265625】股的股份转让登记,2024 年完成【3198148】股的股份转让登记。乙方按照本协议 3.2 条的约定提前回购目标股份的,则应办理转让登记的股份按照“自后往前”的顺序相应减少(即:先减少 2025 年度应办理转让登记的股份数量,2024 年度应办理转让登记的股份数量为零时,再减少 2023 年度应办理转让登记的股份数量,以此类推)。
第二条 股份转让的特别约定
2.1 本协议签订之日至目标股份完成转让登记之日的期间为股份转让过渡期。各方一致确认,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即取得乙方基于目标股份所享有的全部股东权利,在股份转让过渡期内,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意愿代甲方行使股东权利,任何事项需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2.2 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基于目标股份享有分红权,乙方应保证甲方每年分红年化收益率不低于【借款债权作价金额】(即甲方受让目标股份价格)的【8%】,且乙方及目标公司保证甲方在每年的【5】月【31】日前取得分红。股份转让过渡期内,乙方代甲方取得的分红应在【3】日内支付给甲方。无论因何原因,如目标公司当年未分红或分红金额不能满足上述年化收益标准,则乙方应在当年的【5】月【31】日前向甲方支付同等金额的款项或
补足差额。
第三条 股份回购
3.1 股份回购退出方案(股份转让)
各方约定,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满 3 年后,甲方以向乙方进行股份转让的方式实现退出目标公司,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要求收购股份的书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以货币形式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股份转让款,用于回购全部目标股份,回购价格(指每股价格,下同)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即目标公司)股票公开价确定,具体由甲方按照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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