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2-28
公告编号:2023-001
证券代码:833088 证券简称:泰金精锻 主办券商:平安证券
山东泰金精锻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表决权委托的基本情况
2022 年 1 月 3 日,山东泰金精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李佳洋
与股东于涛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根据协议,股东李佳洋自愿将其合计持有 4,936,000 股股份(占总股本 17.6286%)所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股东于涛行使。
二、《表决权委托协议》基本内容
甲方:李佳洋
乙方:于涛
1. 委托事项
1.1.甲方不可撤销地承诺,授权乙方按照乙方的意思行使甲方作为目标公司股东而依据目标公司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享有的股东权利(以下合称“委托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召集召开和出席目标公司的股东大会会议以及股东的提案权;
(2)修改目标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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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代表甲方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或公司章程(包括不时修订的公司章程)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并签署会议相关文件;
(4)对目标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决定目标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投资计划;
(5)股东知情权;
(6)目标公司章程项下的其他股东表决权。
1.2.乙方在本协议规定的授权范围内遵循法律、行政法规与目标公司章程的规定谨慎勤勉地依法履行受托义务,并确保相关股东表决方式与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目标公司章程;在乙方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且乙方无过错的前提下,对乙方行使上述委托权利所产生的任何法律后果,甲方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责任。
1.3.甲方确认,乙方在行使上述委托权利时,无需事先征求甲方的意见,但中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4.甲方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再自行行使或委托除乙方外的第三方行使委托权利。
1.5.本协议的签订并不影响甲方对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所享有的收益权(含股份转让所得、现金股息红利)及其他非现金收益。
1.6.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目标公司因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份配股等原因发生股份数量变动的,标的股份数量自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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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调整,各方无需就前述新增股份的表决权委托另行签订协议。
2. 委托期限
2.1.委托表决权的行使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10 年
2.2.委托期限届满,但各方均未提出解除委托的,则委托期限自动延长 5 年(可多次延长),延长期最长不超过目标公司存续期间
3. 委托报酬
乙方办理委托事务不收取委托报酬。
4. 委托权利的行使
4.1.甲方将就公司股东大会议审议的所有事项与乙方保持一致的意见,甲方不再就表决权委托涉及的具体表决事项向乙方分别出具委托书;但如因监管机关等的需要,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在 2 个工作日内积极配合出具相关文件。
4.2.甲方将为乙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包括在必要时(例如为满足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档之要求)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档,但是甲方有权要求对该相关法律文档所涉及的事项进行充分了解。
4.3.在乙方参与公司相关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情况下,甲方可以自行参加相关会议但不另外行使表决权。
4.4.本协议期限内因任何原因导致委托权利的授予或行使无法实现,甲乙双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约定最相近的替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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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本协议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5. 转委托
5.1.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其于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5.2.委托期限内,甲方减持股份的,尚未减持部分的股份之表决权仍继续委托给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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