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恩锐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科恩锐通资讯
2016-09-07 17: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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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9-07

证券代码:833071 证券简称:科恩锐通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青岛科恩锐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青岛科恩锐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及《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科恩锐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定向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在股票发行取得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当次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占用或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确保制度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六条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信息披露要求,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第七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将专户作为定向发行股票的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八条公司在发行结束后办理验资手续前,应当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的内容需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报备。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主办券商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视为协议共同一方。

第九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该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该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专户中。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

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二)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三)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四)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产品。

第十二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须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工作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等;

(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四)董事会表决和审议情况;

(五)监事会出具的意见。

第十三条公司可以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但

应当结合公司目前的经营情况、流动资金情况,说明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和测算的过程,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前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已经如期归还。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须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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