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4-27
江苏新光镭射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江苏新光镭射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员的问责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业务 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 司信息披露细则(试 行)》(以下简称《披露细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新光镭射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忠
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年报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三条 公司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公司年报信
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公司应按照本管理制度追究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公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
任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 有错必究,有责必问;
(三) 责任与权利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
(四) 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的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组织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负
责非财务部分的编写,财务部门负责财务部分的编写,其他部门根据公告要求及时提交所负责的内容。
第七条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在
授权范围内,负责有相关授权人员审批通过并签字的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
第三章年报信息披露违规及重大差错的认定
第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业务规则》、《披露细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相关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一)财务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即认定为重大会计差错:
1、 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2、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3、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
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 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 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6、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7、 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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