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新疆三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ST三江资讯
2019-07-12 18: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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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7-12


公司监管部发[2019]监管58号

当事人:新疆三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三江),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实验林场八队。

陈永军,男,1959年8月12日出生,实际控制人兼总经理。

陈洁,女,1986年9月17日出生,时任董事长兼信息披露负责人。

经查明,ST三江有以下违规事实:

2018年期间,公司控股股东新疆阿克苏三江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克苏”)、温宿县三江养殖有限公司对所持ST三江的股份进行了4笔质押,ST三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此外,2018年期间,ST三江未及时披露4笔重大诉讼事项、停
牌进展公告、股权解除质押公告以及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情况。
对ST三江的上述行为,陈永军和陈洁负有主要责任。

ST三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第四十八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暂停与恢复转让业务指南(试行)》及《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及会计业务问答(五)——股权质押、冻结信息披露》关于股权质押、重大诉讼等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6.1条和《信息披露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ST三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陈永军和陈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司应当按照《业务规则》、《信息披露细则》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2个转让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部
2019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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