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7-12
公司监管部发[2019]监管58号
当事人:新疆三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三江),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实验林场八队。
陈永军,男,1959年8月12日出生,实际控制人兼总经理。
陈洁,女,1986年9月17日出生,时任董事长兼信息披露负责人。
经查明,ST三江有以下违规事实:
2018年期间,公司控股股东新疆阿克苏三江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克苏”)、温宿县三江养殖有限公司对所持ST三江的股份进行了4笔质押,ST三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此外,2018年期间,ST三江未及时披露4笔重大诉讼事项、停
牌进展公告、股权解除质押公告以及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情况。
对ST三江的上述行为,陈永军和陈洁负有主要责任。
ST三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第四十八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暂停与恢复转让业务指南(试行)》及《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及会计业务问答(五)——股权质押、冻结信息披露》关于股权质押、重大诉讼等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6.1条和《信息披露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ST三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陈永军和陈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司应当按照《业务规则》、《信息披露细则》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2个转让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部
2019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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