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三江: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疆三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风险提示公告
ST三江资讯
2018-12-27 16: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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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12-27



证券代码:833001 证券简称:ST三江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新疆三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



风险提示公告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作为新疆三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三江”)的主办券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发现ST三江存在如下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1、2018年12月14日,控股股东新疆阿克苏三江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克苏三江”)将其持有的ST三江的2,500,000股质押给新疆金鼎惠农典当有限公司。在上述质押行为发生前,阿克苏三江累计质押股份数量已超过ST三江总股份的5%。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第四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关于挂牌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的事项中包括“任一股东所持挂牌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因此ST三江阿克苏新增股权质押事项属于前述挂牌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的事项,ST三江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质押情况发生后,ST三江未在前述事实发生的2个工作日内披露质押信息,亦未将质押情况通知主办券商。



2、2018年12月14日,控股股东阿克苏三江将其持有ST三江的2,500,000股质押给新疆金鼎惠农典当有限公司系为公司董事张晓峰借款提供担保。本次担保系向关联方提供对外担保。ST三江未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同时未对外公告,亦未将质押情况通知主办券商。



4、2018年12月19日,控股股东阿克苏三江质押给杜楚乔ST三江的5,000,000股解除质押,控股股东温宿县三江养殖有限公司质押给杜楚乔ST三江的1,000,000股解除质押。ST三江未在上述解除质押发生的2个工作日内披露信息。



5、2018年11月,ST三江被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为300,000.00元,案号为【(2018)新2922执537号】。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第四十八条第十二款的规定,关于挂牌公司



证券代码:833001 证券简称:ST三江

应当及时披露的事项中包括“挂牌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但ST三江在前述事实发生后,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亦未将具体诉讼情况告知主办券商。



ST三江已多次出现应披露事项未披露的情况而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①ST三江信息披露负责人因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于2018年5月10日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股转系统发[2018]859号】);②因违规对关联方提供担保,ST三江及其董事长陈洁、总经理陈永军于2018年8月9日收到全国股转公司的监管意见函(【公司监管部发[2018]230号】);③因未能及时披露2018年半年报,ST三江及其及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于2018年9月19日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股转系统发[2018]2003号】)。由于持续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ST三江及与其相关的其他责任主体存在被全国股转公司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可能。



主办券商提示广大投资者: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ST三江的信息披露违规风险,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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