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9-20
证券代码:833001 证券简称:ST三江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新疆三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
风险提示公告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作为新疆三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三江”)的主办券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发现ST三江存在如下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1、2018年9月,ST三江的控股股东温宿县三江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宿三江”)将其持有的ST三江的1,000,000股质押给杜楚乔;控股股东新疆阿克苏三江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克苏三江”)将其持有的ST三江的5,000,000万股质押给杜楚乔。在上述质押行为发生前,温宿三江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为38,000,000股,占ST三江总股本的22.62%,阿克苏三江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为34,010,823股,占ST三江总股本的20.24%,均已超过总股份的5%。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第四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关于挂牌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的事项中包括“任一股东所持挂牌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因此ST三江控股股东温宿三江、阿克苏三江新增股权质押事项属于前述挂牌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的事项,ST三江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质押情况发生后,ST三江的控股股东温宿三江、阿克苏三江未向中国登记结算公司北京分公司办理股权质押登记;ST三江未在前述事实发生的2个工作日内披露质押信息,亦未将质押情况通知主办券商。
2、2018年9月,ST三江被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为2,562,923.00元,案号为【(2018)新2901执1323号】;ST三江被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为653,573.00元,案号为【(2018)新2901执1320号】。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第四十八条第十二款的规定,关于挂牌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的事项中包括“挂牌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但ST三江在前述事实发生后,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亦未将具体诉讼情况告知主
证券代码:833001 证券简称:ST三江
办券商。
ST三江已多次出现应披露事项未披露的情况,其信息披露负责人因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于2018年5月10日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股转系统发[2018]859号】)。由于持续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ST三江及与其相关的其他责任主体存在被全国股转公司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可能。
主办券商提示广大投资者: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ST三江的信息披露违规风险,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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