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8-23
公告编号:2018-046
证券代码:833001 证券简称:ST三江 主办券商:信达证券
新疆三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4月23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2月8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叶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张晓峰、陈永军、新疆三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洁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7年6月23日,原告叶强与张晓峰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原告向被告借款200万元,借款日期为2017年6月23日至2017年9月23日,约定月息
公告编号:2018-046
2%。由陈永军及新疆三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还款期限届满,被告未予还款付息。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2017年6月23日至2017年12月23年利息24万,共计224万元。2017年12月23日之后的利息至判决生效后利随本清。2、请求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8年5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新2901民初78号,判决结果如下: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晓峰向原告叶强偿还本息共计240万元,此款于2018年6月25日起
每月25日前归还20万,截止2019年8月25日前全部付清;若被告上述款
项任何一期逾期偿还,原告将对剩余款项全额申请执行;
二、被告陈永军、新疆三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本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受理费24400元,已减半收取12200元,由原告叶强承担6100元,由被告
张晓峰、陈永军、新疆三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6100元。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积极筹备款项,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暂时没有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告编号:2018-046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暂时没有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将一一披露
六、备查文件目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8)新2901民初78号
新疆三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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