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8-06
公告编号:2018-036
证券代码:833001 证券简称:ST三江 主办券商:信达证券
新疆三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7年9月11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7年8月15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孔大荣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新疆三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洁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于2016年起一直向被告供货,其间原告与被告均会以过磅单上载明的数量与单价为据进行对帐,并由被告出具往来帐项确认函,2017年起,原告认为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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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还款能力下降,每月对帐时原告都要求被告尽快安排还款,但被告口头同意去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认为被告的违约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依法支付被告货款1506989.49元及货款利息52897.7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我公司认可欠款事实,但是我公司没有钱一次性给原告货款,未约定利息不同意支付。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7年9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判决结果如下: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新疆三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之前向原告孔大荣支付货
款300000元,于2017年11月17日之前向原告孔大荣支付货款300000元,
于2017年12月19日之前向原告孔大荣支付货款300000元,于2018年1
月19日之前向原告孔大荣支付货款614933.35元。
二、原告孔大荣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三、本案诉讼费18838元,减半收取9419元,由原告孔大荣负担4709.5元,由
被告新疆三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709.5元。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在2018年5月29日已由司法扣划304400元。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暂时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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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诉讼对公司的财务影响是造成流动资金紧张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将一一披露。
六、备查文件目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新疆三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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