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3-05
证券代码:832999 证券简称:法本信息 主办券商:平安证券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股东的回报规划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根据《公司法》、《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制定《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是在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经营计划、行业特点、股东回报、盈利能力、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社会资金成本及融资环境等因素后,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合理性、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并遵循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的具体回报规划1、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
2、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上市后三年,公司董事会将综合考虑上述规划制定因素和原则,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满足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且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现金分红比例一般不小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公司每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连续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但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单项投资、购买资产交易金额(含承担负债、支付费用等)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或者累计投资、购买资产交易金额(含承担负债、支付费用等)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单项投资、购买资产交易金额(含承担负债、支付费用等)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或者累计投资、购买资产交易金额(含承担负债、支付费用等)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40%;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收入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收入的10%以上;
(4)公司未来十二个月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上;
(5)公司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出现可动用资金少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营业收入10%的情形,并可能导致无法正常支付员工薪酬和维持基本运营。
3、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股票股利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条件:
公司经营业绩良好,公司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且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发放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公司可在前述现金分红的前提下,增加股票股利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股利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在当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的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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