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本信息: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法本信息资讯
2018-01-04 20:3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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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1-04

证券代码:832999 证券简称:法本信息 主办券商:平安证券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及由董事会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甄选,优化董事会成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文件和《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及由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



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并经提名委



员会选举产生。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或补选召集人。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



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



于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尽快补足新的委员人数。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由董事会办公室和人力资源部



等相关部门组成,负责主持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的组织筹备和督导落实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形成议案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其中,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经董事会审议后,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召开应提前七天以电话、传真、邮寄送达、电子邮件或直接送达方式通知全体委员。如遇情况紧急,提名委员会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随时通过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三条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其



他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工作组负责做好会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



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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