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本信息: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法本信息资讯
2018-01-04 16: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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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1-04

证券代码:832999 证券简称:法本信息 主办券商:平安证券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经营生产活动中发生



或将要发生会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事项信息的相关人员(一般知情人)等。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以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并对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重大事件的知情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在职权范围内获悉以下重大信息,且尚未履



行报告义务时,应在获悉第一时间内将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四)重大交易;



(五)重大关联交易;



(六)诉讼、仲裁事项;



(七)面临重大风险事项;



(八)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四)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它重要交易;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内。



第八条 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上述重大交易事项中,第(四)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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