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本信息: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法本信息资讯
2018-01-04 16: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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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1-04

证券代码:832999 证券简称:法本信息 主办券商:平安证券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要求制定上市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



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义务,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



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财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



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实施责任追究时, 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第六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但因会计政策调整导致的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以及因相关会计法规规定不明而导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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