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1-04
证券代码:832999 证券简称:法本信息 主办券商:平安证券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
律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事务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内幕信息
保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的保密、登记备案和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控
股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同时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四条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
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等正式公开披露。
第五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
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
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
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
(十三)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
成相关决议;
(十四)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
表决权;
(十五)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六)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七)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
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八)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九)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
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二十一)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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