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1-04
证券代码:832999 证券简称:法本信息 主办券商:平安证券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文件和《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5名董事组成。
除董事长以外的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
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第三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召集人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长,则自动失去召集人资格,并根据本细则第四条规定,产生新的召集人。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
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
于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尽快补足新的委员人数。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组,由董事会办公室、公司总经理
办公室和负责对外投资的相关部门组成。同时战略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指定公司相关部门或人员为其提供工作支持。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
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
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 对上述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召开应提前七天以电话、传真、邮寄送达、电子邮件或直接送达方式通知全体委员。如遇情况紧急,战略委员会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随时通过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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