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2-06
证券代码:832999 证券简称:法本信息 主办券商:平安证券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维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
人(包括控股子公司)对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了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可能是银行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对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控股子公司。
本制度所称总资产和净资产以公司合并报表为统计口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对外
担保,应参照本制度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按照《深圳市法本信息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所规定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执行。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
的原则。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
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根据《公司章程》和本
制度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
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九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要求对方采取反担保等必要
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
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下列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担保,应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
票的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四)项担保议案时,应当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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