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特股份:监事会关于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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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2 19: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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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8-12


证券代码:832978 证券简称:开特股份 公告编号:2024-076
湖北开特汽车电子电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湖北开特汽车电子电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草案)》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及外籍员工。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外,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除郑海法系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王惠聪的配偶外,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此次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郑海法先生。郑海法先生为公司创始人,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全面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对公司战略方针制定、经营决策、重大事项管理、业务开拓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具有重要的影响;此外,公司经过多年发展,不断壮大,组建了一支专业、高效的经营和管理队伍,郑海法先生在团队建设过程中起到了关键作用。

本次公司对郑海法先生进行股权激励,将有助于其引领公司向更长远的目标发展,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和《持续监管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三、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具体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持续监管办法》《监管指引第 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授予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审议程序,程序合规、相关决议合法有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安排。


五、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核心团队及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监事会一致同意实施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

湖北开特汽车电子电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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